《周易注》第二十八章 上经随传卷三 颐魏 · 王弼
颐:贞吉。观颐,自求口实。
《彖》曰:颐“贞吉”,养正则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自求口实”,观其自养也。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颐之时太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1)。 (1)言语、饮食犹慎而节之,而况其馀乎?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1)。
《象》曰:“观我朵颐”,亦不足贵也。
(1)“朵颐”者,嚼也。以阳处下而为动始,不能令物由己养,动而求养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竞,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则福至,求禄则辱来。居养贤之世,不能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灵龟之明兆,羡我朵颐而躁求,离其致养之至道,闚我宠禄而竞进,凶莫甚焉。
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1)。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2)。 (1)养下曰颠。拂,违也。经犹义也。丘,所履之常也。处下体之中,无应於上,反而养初居下,不奉上而反养下,故曰“颠颐拂经于丘也”。以此而养,未见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见有与,故曰“颐贞凶”。 (2)类皆上养,而二处下养初。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1)。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1)履夫不正,以养於上,纳上以谄者也。拂养正之义,故曰“拂颐贞凶”也。处颐而为此行,十年见弃者也。立行於斯,无施而利。
六四:颠颐,吉。虎视耽耽,其欲逐逐,无咎(1)。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1)体属上体,居得其位,而应於初,以上养下,得颐之义,故曰“颠颐吉”也。下交不可以渎,故“虎视耽耽”,威而不猛,不恶而严。养德施贤,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实也。修此二者,然后乃得全其吉而“无咎”。观其自养则履正,察其所养则养阳,颐爻之贵,斯为盛矣。
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1)。
《象》曰:“居贞”之吉,顺以从上也。
(1)以阴居阳,“拂颐”之义也。行则失类,故宜“居贞”也。无应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贞从上,得颐之吉,虽得居贞之吉,处颐违谦,难未可涉也。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1)。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1)以阳处上而履四阴,阴不能独为主,必宗於阳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养,故曰“由颐”。为众阴之主,不可渎也,故厉乃吉。有似《家人》“悔厉”之义,贵而无位,是以厉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为养之主,物莫之违,故“利涉大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