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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第六章 上经需传卷二 需魏 · 王弼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1)。利涉大川,往有功也(2)。

  (1)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2)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1)。  (1)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1)。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1)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1)。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1)将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1)。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1)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1)。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1)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1)。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1)“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1)。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2)。

  (1)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2)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