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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第二十七章 卷 二 十 五唐代 · 王溥

輟朝開元十八年十二月。左丞相燕國公張說薨。輟朝五日。廢元日朝會。

  二十九年十一月。寧王憲薨。輟朝十日。

  貞元十五年七月。以黔府觀察使王礎卒。輟朝一日。故事。團練觀察使卒。未有廢朝者。自礎始焉。其年九月。義成軍節度使盧群卒。輟朝。故事。節度使卒。從旨先廢朝。然後除代。至是。先除尚書右丞李光素。然後輟朝。非也。十六年。以徐泗濠等州節度使張建封卒。輟朝。近例。節度使帶僕射以上卒。輟朝三日。尚書以下都團練觀察使則否。洎貞元八年嗣曹王皋。十一年李自良。皆以節度使帶尚書卒。各輟朝三日。至十四年。樊澤以僕射卒。輟朝一日。十五年。黔府觀察使王礎卒。時為輟朝一日。  元和九年六月丙子。天德軍經略使周懷義卒。輟朝一日。經略使廢朝。自懷義始也。

  太和元年七月。太常博士崔龜從奏大臣薨輟朝曰。伏以廢朝軫悼。義重君臣。所貴及哀。尤宜示信。自頃以來輟朝。非奏報之時。備禮於數日之外。雖遵常制。似不本情。臣不敢遠徵古書。請引國朝故事。貞觀中。任瑰卒。有司對仗奏聞。太宗責其乖禮。岑文本既歿。其夕。為罷警嚴。張公謹之亡。哭之不避辰日。是知憫悼之意。不宜過時。臣謂大臣薨。禮合輟朝。縱有疑務急速。便殿須召宰臣。不臨正朝。無爽事體。如此則由衷之信。載感於幽明。彌情之文。無虧於禮典。太常寺參定上言曰。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皆為輟朝。其間有未經親重之官。今任是列散者。為之變禮。誠恐非宜。自今以後。文武三品以上。非曾任將相。及曾在密近。宜加恩禮者。餘請不在輟朝例。其餘並請依元敕。又中書門下奏覆。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而哭。於理為乖。禮院所請合輟朝者。各以聞喪之時明日。請依。餘約太常寺所奏。別具品列輕重進定。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一日。又准官品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從一品。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護。上將軍。統將以上。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六尚書。左右散騎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衛及金吾大將軍。左右神策。神武。龍武。羽林大將軍。內侍監以上。正三品。御史大夫。殿中祕書監。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監。將作監。京兆河南尹以上。從三品。緣令式舊文。三品以上薨歿。通有輟朝之制。伏以君臣之間。禮情所及。事必繁于委遇。官則以時重輕。一用舊儀。咸乖中道。臣等參配色目如前。其留守。節度。觀察。都護。防禦。經略等使。並請各據所兼官為例。依奏。其年九月。中書門下奉。近奏定合輟朝官品。敕已尋行。其致仕官。多是優禮。合同貞觀敕例。未該須有處分。自今以後。其致仕官。如非曾任三品以上正官。及歷四品清望。並不在此例。依奏。敕。應官至丞郎亡歿。合有廢朝。況班在諸司三品之上。自今以後。宜準諸司三品官例處分。因尚書左丞庾敬休薨。乃降是敕也。

  太和八年七月。太僕卿段伯綸卒。伯綸。秀實之子。自古歿身以利社稷。無如秀實者。文宗乃特加贈。仍輟朝一日。以禮忠臣之嗣。  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親王公主葬日。準德宗以前實錄。並合輟朝一日。請自今以後。準故事處分。又京官一品。尚書省二品。及時舊相。方臻此位。比來同刺史曾任監例。輟朝一日。恐輕重不倫。起今後。並望輟朝兩日。又二王後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輟朝。請編入令式。又駙馬登朝之初。例除四品。既是國戚。不合繫於品秩。望輟朝一日。並依奏。

  大中十一年。右羽林統軍鄭光卒。上之元舅也。詔贈司徒。輟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儉上疏曰。鄭光是陛下親舅。外族之愛。誠軫聖心。今以輟朝之數。比于親王公主。即前例所無。縱有似不可施用。何者。先王制禮。所貴防微。大凡人情。于外族則深。于宗屬則薄。先王制禮。割愛厚親。據開元禮。外祖父母親舅喪。止服小功五月。若親伯叔親兄弟。即服齊縗周年。所以疏其外而密于內也。有天下者。尤不可使外戚強盛。今鄭光輟朝日數。望速改。詔命輟朝一日。或兩日。示其升降有差。恩禮無僭。垂之百王。永播芳烈。疏奏。乃詔罷朝兩日。

  雜錄開元元年十二月敕。諸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中書黃門侍郎。若遇雨。聽著雨衣及帽。至殿門外。并聽著出入。又諸文武三品以上帶職事者。欲向田莊。不出四面關者。不須辭見。致仕朝朔望者。準此。

  二年閏二月七日敕。每受朝日。平明後。仗未下。前皇城內正南街。宜斷人馬來往。

  十五年十月敕文。諸道遙授官。自非路便。即不須赴謝。天寶十三載七月敕。自今以後。應正衙引辭官。當日不發。委御史臺察訪聞奏。

  貞元十三年六月詔。自今以後。時暑及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參。

  十五年正月丁亥。不視事。以公卿等朝拜諸陵故也。初。是月七日。拜陵官發。其日。本視事。適會董晉卒。廢朝。至十六年二月。公卿拜陵發日。遂不親視事。迄今因循行之。

  元和元年三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以上官。尚書省四品以上官。諸司正三品以上官。及從三品職事官。東都留守。轉運。鹽鐵。節度。觀察使。團練。防禦。招討。經略等使。河南尹。同。華州刺史。諸衛將軍三品以上官除授。皆入閣謝。其餘官。許于宣政南班拜訖便退。從之。

  三年六月。百官初入待漏院。候禁門啟入朝。故事。建福望仙等門。昏而閉。五更而啟。與諸里門同時。至德中。有土蕃自金吾仗亡命。因敕晚開。宰相待漏太僕寺車坊。至是。始令有司各據班品。置院於建福門。

  五年十二月。義武軍節度使張茂昭。舉族歸朝。至京師。故事。雙日不坐。是日特開延英。  十四年八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雖漸平。尤須勤於政治。若遇休假。頻不坐朝。有事即詣延英請對。勿拘常制。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延英閣宰臣及群官往對。已而上卻不坐。以中書侍郎令狐楚有事于太清宮故也。其年十月下元假。召宰臣對于延英。議邊事也。  太和七年正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當司未有待漏院。今請於鹽鐵度支待漏院側創造。依奏。

  九年八月。御史臺奏。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及入朝赴鎮。並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臺官。然後赴正衙辭謝。或有於除官之日。及朝覲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請自今以後。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敕。自今以後。每遇入閣日。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並于東階松樹下立。待宰臣奏事退。令齊至香案前。各奏本司公事。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同出。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自今以後。除刺史。並望延英對了奏發。日限促。不遇坐日。許于臺司通。將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從之。

  三年二月御史臺奏宣。自今以後。遇延英開。擬中謝官。委司臺立一日。依官班具名列奏。如先奏。即不在中謝限。又敕新授方鎮。延英開日。便令中謝。其兩省官中謝。即不在。令本司前一日奏聞。餘依其年二月堂帖。奉宣。新授刺史。於閤內及延英中謝。不必須候延英開。其月。中書門下奏。僕射尚書侍郎。左右丞。五監九寺大卿監。準開成元年三月敕。每遇延英開。並令候對。如入閤日班退後。各於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依位立。本司有公事。即聞奏者。伏以兩衙坐日。宰臣及次對官奏事。比及退朝。已是辰巳之間。若更祗候。即廢闕公務。今日延英面論。並請停罷。如須顧問。隔宿及臨時宣召。必不稽遲。依奏。其年十月。昭恪太子薨。中書門下奏。輟朝合至月末。舊無起居之禮。頗乖臣子之心。臣等商量。隔三日一赴延英。進問起居。應協情禮。從之。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及諸卿監等。遇兩衙坐日。宜令兩人循環於閣內。及延英祗候者。敕前件官等。若當待制之日。重差定憲。慮妨公事。起今以後。合祗候官。請不在待制之限。依奏。其年二月。御史中丞高元裕奏。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未就食之前。時有稱疾。便請先出。請自今。合候對官。遇延英開日。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即請拜食後先出。仍事須前牒臺司。或年齒衰遲。不任每度就食者。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其餘官不在此限。如違。請每月終。一度具名聞奏。依奏。  百官奏事舊制。六品以下官奏事。皆自稱官號臣姓名。然後陳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不稱官號。  貞觀四年五月五日。上謂房元齡等曰。君于臣子。情亦無別。前如晦亡。朕為不視事數日。惻愴之。今任瑰亡。豈有內外殊異。所司不進狀。乃對仗便奏。此豈識朕意。如朕子弟。不幸死亡。公等可如此奏耶。今日後不得如此。

  永徽二年十二月詔。五品以上上封事。不能進。聽仗下面奏。

  景龍二年二月七日敕。仗下奏事人。宜對中書門下奏。若有祕密。未應揚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諸司欲奏大事。並向前三日。錄所奏狀一本。先進。令長官親押。判官對仗面奏。其御史彈事。亦先進狀。至開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詔。比來百司及詔使奏陳。皆待仗下。頗乖公道。須有革正。自今以後。非灼然祕密。不合彰露者。並令對仗。如文書浩大。理文雜著。仍先進狀。其太史官。自依舊例。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詔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對仗公言。比日以來。多仗下獨奏。宜申明舊制。告語令知。如緣曹司細務。及有祕密不可對仗奏者。聽仗下奏。

  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緣兵馬要事。須面陳奏聽。其餘常務。並令進狀。

  興元元年九月。上謂宰臣曰。近者朝官諫言。都不陳奏。時之利病。何以知之。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常令朝官三兩人。面奏時政得失。庶有宏益。

  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齊抗奏。元日朝賀奏事。戶部尚書司天監奏。開元禮。並令於橫班。同群官拜訖。然後依次奏事。自後並未拜以前。先就階上立奏。事畢。隨例便退。既無禮度。則有闕儀。今請依開元禮。戶部尚書以上。於南班再拜訖。便隨上公升于階。就東向位立。準儀注奏事。以補舊儀。可之。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諮議高宏本。正衙奏事。自理逋債。因下敕曰。比來百官。每於正衙奏事。至於移時。為弊亦甚。自今以後。不須於正衙奏事。如要陳奏者。並於延英進狀請對。正衙奏事。不易之制。貞觀之間。孜孜治道。講陳政事。其後正衙奏御。凡在列位。無不上達。今宏本自理。罪之可也。因人而廢其事。不可。

  長慶二年七月。御史臺奏。文武常參官閣內奏事。近年無例。昨者。威衛將軍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緣非彈奏本條。未敢舉勘。起今以後。其文武常參官。應有諫論。合守進狀常例。有違。即請奏彈。從之。會昌元年六月敕。今後應有朝官及上封事人進章表。論人罪惡。並須證驗明白。狀中仍言請付御史臺。不得更云請留中不出。如軍國要機。事關密切。不在此例。

  親王及朝臣行立位貞觀十二年正月十五日。禮部尚書王珪奏。言三品以上。遇親王于途。皆降乘。違法申敬。有乖儀注。上曰。卿輩皆自崇貴。卑我兒子乎。特進魏徵進曰。自古迄茲。親王班在三公之下。今三品皆天子列卿。乃八座之長。為王降乘。非王所宜當也。求諸故事。則無可憑。行之于今。又乖國憲。上曰。國家所以立太子者。擬以為君也。然則人之修短。不在老幼。設無太子。則母弟次立。以此而言。安得輕我子者。徵又曰。殷家尚質。有兄終弟及之義。自周以降。立嫡以長。所以絕庶孽之窺窬。塞禍亂之源本。為國者宜知所慎。于是。遂可珪奏。  開元六年八月一日。右散騎常侍褚無量上疏曰。臣謹詳諸史氏。案以禮經。有親親之義。尊尊之道。所以重王室。敬耆年。今陛下纘舊惟新。睦親尚齒。朝儀品列。宜更申明。至若命以嗣主。用崇主祭。養夫國老。蓋在乞言。會于朝班。合從上列。準令嗣王正一品。今乃居庶官之次。頗為閒雜。須有甄明。臣伏見開府儀同三司。在三品前立。望請嗣王。亦與開府同行。諸致仕官。各于本司之上。則重親尚齒。典禮式存。五日敕。九族既睦。百官有序。至于班列。宜當分位。嗣王實光于主祭。國老有貴于乞言。比在朝儀。尚為閒雜。非所謂睦親敦舊之義也。嗣王宜與開府儀同三司等致仕官。各居本司之上。用永為常式。

  七年八月敕。諸王入朝。及別恩。近至朝參日未入。閒于便近處坐。仍令所司陳設。

  建中元年十一月詔。親王出閤就本列。至貞元三年七月詔。宗廟尚爵。朝廷尚官。今嗣郡王。爵雖居高。官或在下。列于上官之上。非制也。至四年七月敕。自今以後。嗣郡王列于本官之下也。

  貞元二年十月九日。御史臺奏。每有慶賀。及須上表。並合上公行之。如無上公。即尚書令僕以下行之。其嗣王合隨宗正。若有班立。位合依三品。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敕。今後嗣郡王列於官班之上。庶子宜在卿之上。  文武百官朝謁班序貞元二年六月。御史中丞竇參奏。起今以後。班七人以上。同日不到者。請具名聞奏。從之。其年九月五日敕。應文武百官朝謁班序。  中書門下。侍中。中書令。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各以本官序。供奉官。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及舍人。左右補闕。左右拾遺。通事舍人。在橫班序。若入閣。即各隨左右省。其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在左。殿中侍御史。在右。通事舍人。分左右立。若橫行參賀辭見。御史大夫在散騎常侍之上。中丞在諫議大夫之下。御史臺。御史大夫在三品官之上。別立。中丞在五品官之上。別立。留守。副元帥。都統。節度使。觀察使。都團練。都防禦使。并大都督。大都護。持節度者。即入。班在正官之次。餘官兼者。各從本官班序。御史在六品班之後也。諸使司下無本官。準授內供奉裏行者。即入班。亦在正官之次。有本官兼者。各從本官班序。如本官不是常參官。并憲官是攝者。惟聽於御史班中辭見。殿中省官監。少監。尚衣。尚舍。尚輦奉御。分左右隨繖扇立。若入閣亦如之。

  一品班。三太。三公。太子三太。嗣郡王。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爵開國公等同班。

  二品班。尚書左右僕射。太子三少。京兆。河南牧。大都督。大都護。散官特進。光祿大夫。爵開國郡公。開國縣公。并勳官上柱國柱國同。

  三品班。六司尚書。太子賓客。九寺卿。國子祭酒。三監京兆等。七府尹。詹事。親王傅。中都督。上都護。下都護。下都督。上州刺史。五大都督府長史。上都督府下都護。散官金紫光祿大夫。爵開國侯。勳上護軍。下護軍。

  四品班。尚書左右丞。六司侍郎。太常少卿。宗正少卿。左右庶子。祕書少監。左右七寺少卿。國子司業。少府。祕書少監。京兆河南太原少尹。少詹事。左右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親王府長史。司馬。鳳翔等少尹。中州刺史。下州刺史。大都督大都護司馬。散官正議大夫。通議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爵開國伯。勳官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

  五品班。尚書諸司郎中。國子博士。都水司使者。萬年等六縣令。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尚食。尚藥。尚舍。尚輦。奉御。大理正。中允。左右贊善。中書舍人。洗馬。親王諮議友。散官中散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爵開國子。開國男。勳官上騎都尉。騎都尉。

  武班供奉。宣政殿前立位。從北。千牛連行立。次千牛中郎將。次千牛將軍一人。次過狀中郎將一人。次接狀中郎將一人。次押柱中郎將一人。次又押柱中郎將一人。次排階中郎將一人。次又押散手仗中郎將一人。以上在橫階北次南。金吾左右大將軍。入閣升殿。夾階座左右。從南。千牛將軍一人。次千牛郎將一人。次千牛將軍一人。次千牛連行。立柱外。過狀中郎將一人。接狀中郎將一人。次押柱中郎將一人。次又押柱中郎將一人。排階中郎將一人。階下排散手仗中郎將一人。金吾將軍俱分左右立。應當本日入閣人。各依前件立。其不合入閣人。各依本職事立。非當上人。遇合參日。並從本官品第班序。其入閣升殿。除千牛衛將軍中郎將外。餘並以左右衛中郎將充。其諸衛及率府中郎將。皆不得升殿。

  一品班。郡王。散官驃騎大將軍。爵國公。

  二品班。散官。輔國大將軍。鎮國大將軍。爵開國郡公。開國縣公。勳官上柱國。柱國。

  三品班。左右衛。左右金吾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大將軍。諸衛將軍。散官。冠軍大將軍。雲麾將軍。爵開國侯。勳官上護軍。護軍。

  四品班。左右千牛衛。左右監門衛中郎將。親勳翊衛中郎將。太子左右衛。太子左右衛司率。清道內率。監門副率。太子親勳翊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中府折衝都尉。散官忠武將軍。壯武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爵開國伯。勳官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

  五品班。親勳翊衛郎將軍。太子親勳翊衛郎將。親王府典軍。親王府副典軍。下府折衝都尉。上府果毅都尉。散官定遠將軍。寧遠將軍。游騎將軍。游擊將軍。爵開國子。開國男。勳官上騎都尉。騎都尉。

  尚書省官。據周禮。先敘六官。準六典。尚書為百官之本。今每班請以尚書省官為首。

  東宮官。王府官。外官。東宮官既為宮臣。請在上臺官之次。王府官又次之。三太。三少。賓客。右庶子。王傅。既為師傅賓相。不同官屬。請仍舊。  太常宗正丞。並隨寺望。合在祕書丞上。

  尚食奉御。尚藥奉御。本局既隸殿中省。合在殿中丞之下。

  諸王府官。行列合以王長幼為序。  檢校官。兼官。及攝試知判等官。並在同位正官之次。其有行所檢校。兼試攝判等官職事者。即依正官班敘。除留守。副元帥。都統。節度使。觀察使。都團練。都防禦使。并大都督。大都護。持節兼外。餘應帶武職事位。在西班。仍各以本官品第為班序。  含元殿前。龍尾道下敘班。舊無此儀。惟令於通乾觀象門南敘班。自李若水任通事舍人。奏更於龍尾道下敘班。既非典故。今請停廢。

  文武官行立班序。通乾觀象門外序班。武次於文。至宣政門。文由東門而入。武由西門而入。至閣門亦如之。其退朝。並從宣政西門而出。

  文官充翰林學士。皇太子侍讀。諸王侍讀。武官充禁軍職事。準舊例。並不常朝參。其翰林學士。大朝會日。準興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朝服班序。宜準諸司官知制誥例。在集賢史館等諸職事者。並請朝參訖。各歸所務。

  辭見宴集。班列先後。請依天寶三載七月二十八日禮部詳定所奏敕公式令。諸文武官朝參行立。二王後位在諸王侯上。餘各依職事官品為序。職事同者。以齒。致仕官各居本品之上。若職事與散官勳官合班列。文散官在當階職事者之下。武散官次之。勳官又次之。官同者。異姓為後。若以爵為班者。爵同者亦準此。其男以上任文武官者。從文武班。若親王嗣王任卑者職事。仍依本品。郡王在三品以下。職事官在階品上。自外無文武官者。嗣王在太子太保下。郡王次之。國公在正三品下。郡公在從三品下。縣公在正四品下。侯在從四品下。伯在正五品下。子在從五品下。男在從五品下。即前資官被召見。及赴朝參。致仕者。在本品見任上。以理解者。在同品下。其在本司參集者。各依職事。諸司散官。三品以上在京者。正東。朝會依百官例。自餘朝集及須別使。臨時聽敕進止。

  儀制令。諸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朔望日朝。其文武官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每日朝參。文武官五品以上。仍每月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參。三品以上。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又參。當上日不在此例。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其宏文館崇文館。及國子監學生。每季參。若雨霑失容。及泥潦並停。諸文武九品以上。應朔望朝參者。十月一日以後。二月二十日以前。並服蔥褶。五品以上者。著珂繖。周喪未練。大功未葬。非供奉及諸宿衛官。皆聽不赴。

  常參文武官。準令每日參。自艱難以來。人馬劣弱。遂許分日。望許依前分日參。待戎事稍平。加其俸祿。即依常式。其武官準令五品以上。每月六參。三品以上。更加三參。頃並停廢。今請準令。卻復舊儀。其朔望朝參。及宏文館崇文館國子監學生每季參等。請續商量聞奏。以前御史中丞竇參等奏。伏奉今年四月三日敕。宜付所司。與御史臺。以近日體例。參議禮文。務從簡正。詳定訖聞奏者。臣等準敕。詳定如前。敕旨。二品武班。宜以左右金吾等十六衛上將軍。依次為班首。其檢校官。兼及攝試知判等本官。二品以上者。位望崇重。禮異群僚。宜依本班朝會。餘依。十三年十月。徐泗節度使張建封入朝覲。詔參令入大夫班。亦優禮也。二十年十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準貞元二年班序敕。使下三院御史。有本官是常參官兼者。即入本官班。如內供奉裏行。即入御史班。緣使下御史。近例並不在內供奉班內。請自今以後。諸使下御史內供奉者。入閤日。并依宣政殿前班位。次員外郎之後。在正臺監察御史之上。使為常式。從之。  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奏。準貞元二年九月班序敕。已有定制。其橫行位次。請一切依本班先後。如遇雨泥。廊下立班。即依舊位。又常參官辭見班令。緣御史多帶兼官。高下不等。今請兼大夫者。在諸司四品之上。丞郎及供奉官五品之下。兼中丞者。在諸司五品之上。供奉官五品之下。兼侍御史者。在諸司六品之上。供奉官六品之下。兼殿中監察者。在諸司七品之上。及供奉官本品之下。如本官帶常參官攝御史者。依本官班序。仍舊例。準入辭見。如本官不是常參官攝御史者。不在此例。又諸文武官朝參行立。各依職事官品為序者。緣有檢校官高。職事官卑。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高卑不等。今請應檢校僕射尚書以上。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者。一切在職事本品之上。又準紫宸門外班。除供奉官。餘其一切宣政殿前班序。登階後。任依舊位。如違。請準乾元元年三月敕。奪一月俸。依奏。

  元和元年四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貞元二年。御史中丞竇參奏。凡諸使兼憲官職。除元帥。都統。節度使。觀察。都團練。防禦等使。餘並列在本官之位。請自今以後。常參官御史大夫中丞者。準檢校省官例。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從之。

  會昌二年十月。中丞李回奏。準元和元年四月敕。常參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自後。尚書諸司侍郎兼憲官。與左右丞不常並置。至於序立。式有所疑。臣伏請依前遵守。永為定制。依奏。尚書左丞孫簡奏。伏以班位等差。本係品秩。近者官兼臺省。立位稍遷。頗紊彝制。理亦未通。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準檢校官。立在左右丞之上者。承前列曹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准京兆尹往往帶此官。其京兆尹是從三品。至今班位。只在本品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在太常宗正卿三品之下。其尚書左丞是正四品上。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戶部侍郎兼大夫。只合在本品同類官正四品下。諸曹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又據尚書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班位。在右丞之下。蓋以右丞官居省轄。職在糾繩。吏部侍郎品秩雖高。猶居在下。推此言之。則左丞品秩既高。又處綱轄之地。戶部侍郎雖兼大夫。豈可驟居其上。今據散官自將侍郎上至開府特進。每品從上下名級各異。則從上下。又不得謂之同品。今取於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錄。及諸州錄事參軍。皆操紀律。糾正諸曹。與尚書省左右丞。綱紀六典略同。設使諸曹掾。因其功勞。朝廷就加臺省官。立位豈得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施於州縣。尚謂非宜。況在朝廷。實為倒置。且尚書左丞。自置此官。職業至重。按六典得彈射八座。主省內禁令。及宗廟祠祭之事。御史糾劾不當。得彈奏之。豈可不究是非。輕為措置。今臺司所奏。但言往例。曾不揣摩。事若循理。雖無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雖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據元和元年。臺司所奏。敕戶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在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今若因循往例。不宜改正。遣戶部侍郎兼大夫。位在左右丞之上。則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班位合在太常宗正卿之上。不唯有紊典章。實恐重違元敕。謹具貞元二年以後敕旨如前。伏乞重賜參詳。庶合事理。敕旨。緣御史臺與臺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

  三年二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奏。兼御史大夫中丞一班位。奉敕。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憲法。朝廷紀綱。兼此官者。皆以所領務重。時為寵獎。近來諸司侍郎兼大夫者。並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待之已久。況今使下監察御史裏行。朝謝之時。列在左司郎中之上。以此參比。足可辨明。況奉去年十月敕。御史大夫。進為正三品。寺丞進為正四品下。郎官望等。裏九重往。時酌從宜之文。定可久之法。合崇憲職。庶協朝儀。請準前例。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在尚書左丞之上。敕。宜依崔于等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