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选举权读音为 xuǎn jǔ quán。意思是:选举他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繁体選舉權
拼音xuǎn jǔ quán
注音ㄒㄨㄢˇ ㄐㄨˇ ㄑㄨㄢˊ
词语解释
- [suffrage]在政治问题上的投票权或投票特权或这种权力的行使;尤指在代议制的政府形式下参加选举政府官员以及采纳或拒绝立法的权利或权力
网络解释
- 选举权 (广义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