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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ānshǒusuǒ

看守所

看守所读音为 kān shǒu suǒ。意思是:关押被拘留、逮捕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机关。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拼音kān shǒu suǒ

注音ㄎㄢ ㄕㄡˇ ㄙㄨㄛˇ

德语Untersuchungsgefängnis (S)​

法语centre de détention

词语解释

  • 临时关押未决犯的场所。端木蕻良《被撞破了的脸孔》:“我被从××部提出之后,又被送到看守所里。”

    网络解释

    • 看守所 (临时羁押犯人场所)
      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词语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