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录事读音为 lù shì。意思是: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如:郡录事骇之。——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繁体錄事
拼音lù shì
注音ㄌㄨˋ ㄕㄧˋ
词语解释
- [copyist;an office clerk]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 郡录事骇之。——明· 高启《书博鸡者事》
网络解释
- 录事
- 录事:汉语词汇
-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 录事 (汉语词汇)
- 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 4.妓女。
-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