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厅
审判厅读音为 shěn pàn tīng。意思是: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繁体審判廳
拼音shěn pàn tīng
注音ㄕㄣˇ ㄆㄢˋ ㄊㄧㄥ
词语解释
-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网络解释
- 审判厅
- 审判厅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设在京师及地方各省、县的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三级,加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形成四级三审制。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立检察厅,执行检察事务。审判厅是封建司法制度与近代资产阶级诉讼原则相结合的产物。